close

"有機是天賦人權"

因為有您們的請願,法律得以合憲,台灣有機會成為有機島,您我可以吃到健康的食物,您愛的人可以更健康,天助自助者,讓我們為自己的健康發聲,讓有機農業成為一個善循環。

 

請列印後簽名,一人一信,
寄給主管行政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電話:02-2381-2991,傳真:02-2331-0341),
把愛傳出去。

 

下載-20150716有機種植請願書

歡迎至"中華自然農法協會"FB粉絲頁交流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service.8282/



社團法人中華自然農法協會
http://blog.yam.com/naaroc

 


 


主文如下: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願望:
請願之願望:
1.請立法將使用慣行農法(噴灑化學農藥、除草劑……等)種植作物者,需自負隔離帶及防治污染的設備。
2.訂定農作物銷售分級標準,完善生產履歷機制,讓生產者自負自己所申報分級銷售之責。使用化學農藥者、肥料種植作物者,需要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單位所出具人體試驗數據,證明殘留多少的化學農藥對人體不會產生危害。
 
所基之事實理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依前法訂定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該法全部違憲,該辦法也違反法律邏輯,行為人行為如有加害他人或有加害之虞者,需負防止之責。
如:第六條附件一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修正規定
第三部分 作物
一、生產環境條件
(一)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有機生產是天賦人權,屬於憲法第一五、二二條、二三條所保障,有機生產種植者友善大地,未侵害他人權利,為何需要負擔如此高昂的機會成本,圍籬應該是噴化學藥的人要做,藥檢是應當由噴灑化學農藥種植之出產物,要自證其自己所生產的產品,其上所殘留的化學農藥對人體無害,如果係依政府訂定農殘基準上市銷售者,未來只要有相關驗證機構,可以證明特定化學農藥殘留與特定疾病有因果關係,政府也須負賠償責任。
    有機種植小農,要以有機農產品之名行銷,需要負擔高昂的驗證費用,化學農藥種植者,竟然只要無禁藥,農殘不超標,管他幾支藥殘留,都可以憑政府的許可用藥,不用驗證即可銷售。有機種植小農,依憲法權利保護規定,何以可以科責有機種植戶需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負相關責任。
    簡言之,是抽菸的人要出去戶外抽,還是要在同一空間的人戴防毒面具;是排汙水的廠家,要設汙水處理,還是家家戶戶自裝淨水器。
    有機農業種植者為何需負擔莫須有之原罪。讓愛台灣的有機農民,可以讓這個島嶼永續經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鵬景集團 的頭像
    鵬景集團

    PCIG鵬景集團

    鵬景集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